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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