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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资质审查,发现履历造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资质审查,发现履历造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乔国旗
律师
项目案例 摘录自: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陈某与北京某电子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虚构本人的重要工作履历,完全可能导致电子公司在判断其业务能力、履职能力、工资标准、职业忠诚度及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时产生重大误判。此外,电子公司亦在《入职承诺书》中明确告知陈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电子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提示:

入职审查,是单位招聘人员需要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着是否能够招聘到合适的员工,也直接关系着招聘成本的高低。

实务中,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岗位,虚构或夸大工作经历、能力,甚至伪造学历、学位证件等资质材料,以此获得工作岗位,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劳动合同的无效。

实务中,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防范入职风险:

1、要求求职者提交真实的材料,审查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能够及时核实的,一定要核实。在每一环节都设有承诺书,让求职者签字确认。

2、求职者的基本状况

是否符合用工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招聘岗位的疾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符合法定双重劳动关系,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例如财务总监,可查实其自身是否有较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弄虚作假,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此行为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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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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